援助妹電話林被控從93年11月起到95年10月,趁女友上班時,援助妹電話涉對女童性侵及逼她口交,母親察覺有異,女童才吐露遭林性侵,表示「我說不要,援助妹電話但叔叔都用他的雞雞插入我的屁股和身體裡面,我有流血、很痛!」母親獲悉女兒還被林某帶到婦產科墮胎,憤而向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報案。
女童應訊時都供稱,每2、3天就遭林性侵一次,最後一次是唸國一時,林都叫她不能說,後來是因媽媽逼問,才說出一切。但林否認性侵女童,辯稱女童是他從國小一路帶大,絕不可能性侵她,新竹地檢署偵查後仍將林起訴,一審新竹地院依連續犯將他判刑8年半。但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,女童第2次警訊筆錄翻供,指林未性侵她,與第一次警訊指控林性侵,供詞不一;且女童在之前警訊、一審陳述,都有不小出入,基於「罪疑唯輕」,改判林無罪。
檢方不服上訴,最高法院發回更審。更審法官發現疑點翻案高院更一審法官曾淑華重啟審理,詳閱卷證,認為有不少疑點,數度開秘密庭傳訊被害人的老師、社工等人。曾淑華法官查出,林知悉遭女童指控性侵後「隔天就到學校找女童」,後來社工再陪女童到警局做第2次筆錄,她就改口否認林性侵她,故認為第二次筆錄真實性存疑,但二審並未詳查此疑點。曾淑華法官也認為,女童有輕度智能障礙情形,若非親身體驗,不可能詳述整個「墮胎過程」,加上社工證稱女童表現出很怕林某神情,故認定林涉嫌性侵女童,並以「3天性侵一次」的頻率,算出林性侵女童達214次,予以重判。